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6点的修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刑法》增修案草案,并征求社会意见,现将有关意见向贵委员会提出,敬请斟酌!我们认为,人大此次公布的《刑法》增修案草案第6点关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增修,对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该款尚有如下几点需要完善:1、现有增修案中本条的犯罪主体只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只是针对“在其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鉴于我国目前公民生活中,已经非常严重地出现了一些人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和社会中进行贩卖牟利的活动,而这些活动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非都来自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其中有相当部分也来自普通公民之间非法的隐私信息获取和交易。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增加普通公民之间非法窃取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及其与第三方之间进行他人隐私信息交易的行为。2、如果该款增修内容旨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权益,那么,应当更全面地考虑对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的威胁所来自的各个方面及其威胁程度。为此,我们愿意郑重地向全国人大提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中最为严重的脑思维信息安全问题。在通常的技术条件下,法律所称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通讯、金融账户号码、病历、个人档案和公民居住房屋内的个人隐私信息等。但是,目前已经出现可以通过电磁波发射解读普通人脑电波数据,进而窃取、灌输和传播人的脑内思维信息的精神控制技术。这种高技术武器可以使普通公民在其不知情或没有任何对抗能力的情况下,被他人窃取自己的脑内思维信息,从而使个人隐私及其人格尊严受到根本性地侵占和毁灭性的损害。该技术从其外部向人脑进行信息灌输和干扰的能力,也使公民在精神上处于极度恐慌和被完全控制的奴役地位,丧失了文明社会最起码的人道主义原则。这类高技术武器的出现和使用,实质上是以更隐蔽的方式对人进行控制或杀伤。我们认为,鉴于这些隐蔽技术武器具有极高技术能力和其使用具有一般人很难知晓和查证的特征,也鉴于这类技术武器的隐蔽使用特性所实现的技术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了它被滥用于危害社会和普通公民的行为动机。从而,这类隐蔽技术武器的掌握和使用,已经构成危害普通公民脑思维信息安全和正常社会生活的巨大危险和威胁。实际上,滥用这些武器去获取利益和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也已经在我国多处出现。面对已经出现技术上更隐蔽更方便地危害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形势,我国需要采取更明确和严格的技术立法措施来应对它构成的法律和安全挑战。(本文后已附有关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精神控制技术的立法建议一份)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此次全国人大《刑法》增修案草案中第6点应作如下补充(黑体为本建议所加):“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任何公民非法窃取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和与第三方之间进行他人隐私信息交易的行为依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中国公民使用精神控制和生理武器进行信息获取、攻击、传播和交易的行为。违犯本规定的,依其情节轻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在第一百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款:“非法使用、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精神和生理武器的,依其情节轻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致敬礼!中国公民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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