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致中国“秘密机构”头头的公开信》 Posted by 雪梅 on February 15, 2009 at 11:00am 《致中国“秘密机构”头头的公开信》我们是一些长期遭受你们管辖下的“特别机构”滥用特权,秘密使用“遥控人体(大脑)技术”,对我们的肉体和精神,实施日夜骚扰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的受害者。网络使我们相识,受害的遭遇让我们走到了一起。为了捍卫宪法的尊严和公民基本人权,我们特此向你们写这封公开信。谁都知道,人脑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思维”。各类“思维”的组合,构成了人的全部“思想”。这种“思想”活动,是人的一种内在生理行为,也是人正常的本能精神活动。并且,任何人,也包括你们在内,在社会生活中,时刻都需要互相进行交流,时刻都需要对外界事物进行感知、认识、分析、判断、认同、否定等种种“思想活动”。由此可见,人脑进行“思想活动”,就犹如人需要和有权享用“空气、阳光、水”一样,是人赖以在社会中生活和生存的基本要素和条件。而这种“思想活动”的“内容”,又时刻呈现出不确定的、游离状态的特点。因为,其随时都可能因外界情况和条件的改变,或因自身认知发生变化,而随之进行相应的变更。比如,当二个人发生激烈冲突时,其中任何一方都可能因愤怒而产生出“要杀死对方”的“念头”。而这种“思想活动”,是随时可以发生变更的。也许愤怒者在冷静下来后会自我否定而改变初衷;也许经朋友劝说厉害后会改变想法。又如,一个男人,在看到一位漂亮、丰满、衣着外露的女性时,一瞬间极可能产生出一种冲动的“性占有念头”。而这种“思想活动”,会由于或条件限制,或自我控制,或惧于法律惩治等种种因素,而随时会自我否定变更消失。再如,当某人受到不公正对待时,一瞬间也可能产生出对现实的“强烈不满念头”。而这种“思想活动”,同样随时会或者因为自己认识的提高,或者因为别人的劝说,或者因为原有的“不公正对待”情况的消失而随之变更消失,等等。从法律意义上说,只有当人的“言行”确有违犯法律的事实时,法律才予以惩处。而人的“思想活动”,纯属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绝对自由的个人隐私,也是人类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基本人权。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用任何方式实施窃取传播和骚扰侵犯,更无权依此作为评判依据。然而,在“文革”中,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法西斯特务专政。他们对被秘密关押的大批干部群众,非法使用“遥控人体(精神)技术”手段,秘密窃取“思想活动”作为“犯罪依据”,并进而依此对受害者的肉体和精神实施惨无人道的秘密遥控残酷折磨迫害,致使许多干部群众无辜遭到诬陷,并以莫名其妙的一些“怪病”被阴谋暗害,或不堪忍受秘密凌辱而自杀,含冤而死。毫无疑问,这种秘密窃取公民头脑中的“思想活动”作为“犯罪依据”,并进而依此实施秘密肉体、精神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的罪恶“整人理论”,从法律上讲,是完全违背了“法律只对于那些在言行上确有违犯法律的事实,依法予以惩罚”的原则;从政治上讲,是公然侵犯人类本能思维权利的反人类、反人权的法西斯主义的体现;从科学上讲,是明显与人类“思想活动”时刻处在变更的不确定状态的事实格格不入的;从道德上讲,是不折不扣的窃取公民个人全部“思想隐私权”的无耻的道德罪恶。因此,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在全国“拨乱返正”,顺利“落实政策”,平反一切“冤、假、错案”,一位司法界资深人士专门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郑重地指出了:“在中国没有思想犯!!”这一条重要的法理原则。显然,历史已经对这种罪恶的秘密“整人理论”做出了严正的宣判!对于这样一段历史事实,毫无疑问,你们一定是记忆犹新,十分清楚的。不幸的是,你们管辖下的专门监控民众的“特别机构”,却接过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法西斯特务专政的衣钵,秉承他们那一套非法罪恶的秘密“整人理论”,长期以来,一脉相承地对公民的“自由思想活动”进行秘密监控窃取,进而对公民实施种种非人道的、无耻的、残酷的秘密肉体、精神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改革开放后,随着这种“秘密遥控人体(大脑)技术”越来越先进,随着你们管辖下的“特别机构”的“广泛基层化”;人员素质的“低下庸俗化”,这种“秘密遥控人体(大脑)技术” 被更加普遍的恣意滥用,成了对遭监控的受害者实施种种“变态狂式”的无耻骚扰折磨迫害的发泄工具。从大量揭露出来的事实表明,你们手下的“特别机构”人员,正是秉承那套罪恶的秘密 “整人理论”,对许多无辜受害者的肉体和精神,实施着24小时不间断的、长期的、无耻的秘密遥控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手段:(1)侵犯公民隐私权。通过秘密窃取受害者的“思想活动”,进行广泛传播,恣意侵犯公民的全部“隐私权”。并以此对受害者进行“恐吓对话”,胁迫受害者时刻生活在毫无隐私可言的惶惶不可终日的痛苦精神状态中。使一些受害者经受不起这样长期的个人隐私被时刻暴露无遗的精神恐怖折磨,有的甚至于走上了“自杀”的道路。(2)精神骚扰。日夜制造受害者耳朵内出现:威胁恐吓、造谣诽谤、讥讽辱骂等骚扰声音,扰乱受害者的精神,使受害者无法正常思维,无法正常休息,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有的还在受害者入睡时,大量灌输种种凶杀暴力、色情淫秽、反动恐怖的画面进入受害者的大脑,施展无耻的流氓式的“钓鱼”伎俩,设下“陷阱”,诱骗、陷害受害者。(3)肉体折磨。恣意制造受害者身体内各个部位随时出现:痛、痒、热、冷、颤抖、难受等种种肉体异常痛苦。并且,无耻地实施毫无人性的“性折磨”的手段,使受害者日夜生活在无比煎熬痛苦,生不如死的境地。甚至,还制造受害者体内出现种种“怪病绝症”;或在开车或过马路等需要注意力集中的关头,控制改变受害者的视听感知,制造事故,凶残地阴谋暗害。(4)通过对受害者亲属的身体和精神实施各种折磨痛苦,对受害者施压,竭力增加受害者的精神负担。通过窃取受害者的“思想”,传播给其亲属、朋友、同事等,或合成制作后者的声音,将其传送给受害者,大肆制造假象、混乱,竭力挑起矛盾、冲突。进一步恶化受害者的社会生活环境,加剧和促使受害者的精神趋向崩溃。……凡此种种秘密手段,其目的就是要把受害者折磨迫害成:或者“精神失常”被送进精神病院;或无法忍受残酷折磨痛苦而“自杀”身亡;或产生和公开发出“强烈愤慨不满”的偏激言行——而“授人以柄”,被“依法惩处”;或制造“绝症”,借助医生的“手术刀”,实施冠冕堂皇地 “借刀杀人”阴谋暗害,或通过干扰受害者的感觉认知,制造“意外事故”。而这许多分明是货真价实的阴谋暗害,却又嫁祸于受害者自身、于“疾病”、于他人,以掩盖其秘密迫害和暗害的真相。如此目无法纪、惨无人道地秘密侵犯公民人权,其蛇蝎之心,又何其毒也!毋庸置疑,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里;在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在“人权”已明确载入中国宪法的今天,这种滥用“特权”,肆无忌惮地遥控侵犯公民人体(大脑)的秘密行为,更是地地道道的反人类的秘密恐怖犯罪!是对神圣宪法尊严的亵渎!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明确法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这样的“人权”,当然包括公民起码的思想自由权、睡眠休息权、身体健康权和基本生活生存权。民法第98条还具体法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在宪法第5条中又郑重法定:任何组识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面对神圣的宪法法律,你们手下的秘密“特别机构”人员,为何竟敢如此胆大包天,竟敢如此横行不法,作恶累累?!作为中国“秘密机构”的头头,如果你们对此不知情的话,难道就不应该承担这种“秘密罪恶”的领导责任?!如果你们知情的话,难道就不应该站出来说清楚,究竟是谁赋予了你们这样可以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罪恶特权”?!如果只是你们手下的“特别机构”在滥用“特权”的话,那么,你们就应该以一个“共产党员”的光明磊落立场,从对公民人权、对社会和谐、对国家信誉高度负责出发,立即坚决地、毫不迟疑地制止你们手下这种非法滥用“特权”,秘密侵犯公民人权的罪恶行为!!对那些滥用“特权”,蓄意秘密残害公民造成严重后果的秘密罪犯依法论处!!并给遭受秘密折磨迫害的受害者以合理的精神和经济赔偿!!在这里,还必须正告那些滥用“特权”的秘密施恶犯罪者:不要以为这种“秘密遥控人体(大脑)技术”的高度机密性和隐蔽性就可以矢口否认,百般狡辩;不要以为广大受害者无法找到直接证据,广大民众暂时不知情就可以恣意欺骗,掩盖真相;不要以为政府的其他部门不敢过问就可以甚嚣尘上,一意孤行;不要以为中央领导不知道这种“秘密罪恶”的真相就可以有恃无恐,无法无天!古话说得好:纸是包不住火的!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危害人民的罪恶,不管其隐匿得多深;不管其有什么样的“特权”;不管其是何等的猖獗,都只能是横行于一时。到头来,是必定要被汹涌澎湃的文明社会发展的历史所淘汰,变成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的不齿于人类的狗屎堆!!历史的辩证法就是这样!!联名发起者:(签名)南京 忻中庆 13776686557 zwt762000@yahoo.com.cn(http://blog.sina.com.cn/xdj88)桂林 易胜林 13978302663 yfsb987@sina.com(http://blog.sina.com.cn/u/1310155292)丹东 高晓维 13898510756 cwzpp@yahoo.cn(http://blog.sina.com.cn/fannaokong)上海 郁荣建 13120847702 ayeeyo1226669043@yahoo.com.cn(http://blog.donews.com/bbhh26)鞍山 李中祥 0412-6528124 lizx1244@yahoo.com.cn湖南 李春泽 13435768567 myinno@126.com湖北 喻峰 13995768279 qinghuan20@yahoo.com.cn重庆 吴廷楷 13668154260 wu_wtk@yahoo.com.cn成都 彭进 13568819725 pengjin915123@163.com广州 蒋进 13535358871 65141399@qq.com云南 王荣海 15008719951 baiyun024@vip.qq.com福建 甘志恒 (0596)2302076 gzhxwq.xwqgzh@yahoo.com.cn广东 孤雁儿 13268018561 872488754@qq.com广东 彭旭 13533298544 pm99994@qq.com山东 祁昌玲 15154602071 635602318@qq.com湖南 朱卓雄 13187326593 514546363@qq.com湖北 刘炜 13597878369 liuw71@163.com广东 容锦华 13620133782 849399733@qq.com四川 郑芸 13559949568 854195278@qq.com湖南 郭汝泉 15974413876 guoruquan163@yahoo.com.cn安徽 寒冰 05596534219 2010lf@sina.com上海 余灵波 13321981271 lingbo-yu@163.com江苏 孙玮 13917698052 tamako@qq.com安徽 彭宜杉 13275779355 pys624@126.com浙江 曹世杰 0576-86814070 847654242@qq.com宜昌 王洋 13307203797 972188722@qq.com河北 李冠萍 0310-2326981 ligp741212@163.com徐州 裴维传 13033539006 105118758@qq.com广西 邱勇进 2565332 qyjcvn@sina.com辽宁 石宇 0410-2828530 minamijie@163.com云南 于小伟 13628872885 freecns@qq.com湖北 张承柱 13545372812 793556424@qq.com驻马店 沅元 13525333332 aney0011@yahoo.cn四川 :陈小意 15982732725 babyhl@vip.qq.com湖南 范丽 13646218013 fan0769@yahoo.cn上海 刘华茗之 13818051167 274735961@qq.com石家庄 狄曼琦 zheduandechibang2008@yahoo.cn荆州 张四海 15927724461 739394881@qq.com广东 姚多杰 15818566839 aa19679268@qq.com黑龙江 赵雪 15094579527 63898663@qq.com陕西 石丽 15850110015 yoyoshili@126.com襄樊 王丹清 13094127687 182197291@qq.com山东 Soleilmavis 13854570873 Soleilmavis@yahoo.com(http://i.cn.yahoo.com/03600529417/blog/p_47/)( “Soleilmavis注:我及其他一些受害者,在国外读书时成为了受害者,由于是在国外时受害,所以,我们对是谁造成了自己遭受多年秘密遥控酷刑虐待的真相尚还不十分清楚和确定。但是目前我们在中国境内仍然遭受酷刑虐待和骚扰,中国政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反对酷刑。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法律的尊严,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援助以及生活援助。 很多中国受害者因为自己的亲身经历,而认定是中国秘密机构内非法滥用特权的人对中国公民实施秘密遥控酷刑虐待,而且因为中国政府对这样的虐待一直保守秘密,所以更加坚定了中国受害者的这样的想法。 我以及其他的受害者支持这封签名信,目的就是要求政府对这样的法西斯暴行进行公开,将这些法西斯分子绳之以法,并且对所有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援助。”)2008.5.5 E-mail me when people leave their comments – Fo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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